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二、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申请人向县房产局物管办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科副科长、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送科长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移送物管办会签;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进行会签备案;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并打印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