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生活特别报道:随着《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实施,业经2010年10月2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将进行修订,现已列入本市的立法计划之中。

《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这些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绕道行驶的,处300元罚款;拒载乘客,或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处500元罚款;私改计程计价设备或者利用电子干扰设备作弊的,处1000元罚款;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的,处5000元罚款。
《条例》明确,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的,处5000元罚款;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吊销从业资格证。
对于网约车运营服务经营者,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将处5000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