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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6-06-03 06:20:05 作者:小编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参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根据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体系方面的职责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企业资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促进资产租赁工作更加适应市场、公开透明、合法规范、高效务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坚持市场化运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在产业规划中的政策引导作用,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建立面向市场的公开招租体系,提高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升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效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三)坚持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相结合原则。结合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以充分盘活企业存量国有资产为目标,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带动区域经济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验区招商引资工作,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发展引领功能。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区国资局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依法依规将自身所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广告位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1.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的实施细则及决策审批权限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租赁管理业务流程。

  2.负责监管下属子企业的资产租赁管理行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承租方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3.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资产租赁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加强对租赁资产的跟踪管理,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4.负责本企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安全维稳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机构,明确企业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负责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岗位体系,规范租赁管理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1.企业资产租赁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以下的,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开招租信息应尽量扩大覆盖面,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所出资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标的物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租赁标的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或中介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4种,发布时间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企业公开招租过程中,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信息披露期满后,可按实际报价但不低于招租底价签订租赁协议;若无符合条件者报名,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降低招租底价或变更招租方案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的招租底价低于原招租底价的90%时,应经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1)不超过180天的临时资产租赁行为(不存在延期及连续短期出租情况)。

  5.租赁结果应通过原信息披露平台对外公示,发布渠道不得少于4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租赁项目,必须将租赁结果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况、租赁价格、监督电话等。租赁合同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租赁。

  企业对标的物进行租赁前,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并按照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设定的决策审批权限履行决策程序。资产租赁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原因、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经营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收缴方式、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调整机制、竞价方式、承租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租赁合同范本、对被区国资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列入不诚信负面名单对象的处置措施以及其他特别约定的条款等。对承租方设置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对承租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产权交易机构和企业对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与企业意见不一致的,由租赁行为批准单位决定。

  企业应建立市场化租金定价和动态调价机制,可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招租底价,并依据市场变化动态调整。

  采用市场调查分析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须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产业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涉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涉及设备的,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装修期和免租期)。经测算、评估,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可视情况适当放宽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年,且须由资产产权持有单位提出租赁方案逐级上报,并由所出资企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做好相关风险防控。

  企业在资产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做好下一轮租赁准备,确保租赁工作持续有序进行,避免国有资产闲置。租赁期限届满,原则上应重新公开招租,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提请续租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可以续租:(1)履约记录良好,业态经企业认可;(2)原租赁合同通过公开招租签订;(3)接受企业的续租方案。续租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只能续租一次,续租期与原租期合计不得超过15年。

  资产租赁时,企业应与承租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和招租方案的约定,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资产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调整机制,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明确不得擅自转租,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企业应当研究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在招租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严谨制订招租方案,加强报名者的合格条件的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有恶意违约、拖欠较大金额租金、被列入惩戒或失信名单等的法人、团体、个人的承租资格进行限制,建立企业内部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排除潜在违约风险。

  (一)企业是土地租赁的管理和实施主体,应按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国有土地租赁与管理合法规范,防止出现安全与维稳隐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应按照管委会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使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企业受托管理已收储未开发的土地出租的,应向区资源生态局征求利用、规划及环保的意见,符合租赁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及本指导意见公开招租。需要办理临时用地许可的,需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设施农业用途的,需向所在片区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推动大宗地块、建筑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鼓励引入行业龙头、独角兽企业、品牌首店、百年老店的或有利于培育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促进两岸融合等有利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的项目,开展专业化招商。

  (二)企业自营的专业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中心、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业化招商经营。

  (三)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政府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招商经营方案、定价原则,整体资产招商信息应正式对外公布。

  (四)专业化招商应综合比对承租方综合实力、经营方案、承租价格等因素,并结合我区产业招商政策、标的物功能定位等,择优确定。定价应综合考量周边同类资产、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的资产价格及承租方业绩承诺、发展前景等因素,协商确定。严禁以专业化招商之名协议招租、简单赚取差价的行为。

  (一)各企业应结合本指导意见,对资产租赁行为、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指引规定的审批、进场交易等程序。

  (三)企业应当将资产租赁情况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向本企业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四)区国资局对企业的资产租赁和专业化招商经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审计、专项检查、考核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强化对违规行为的追究。

  (一)各所出资企业(含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各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行为,由所出资企业在参考市场价格基础上自行协商确定。

  (二)专业租赁和以租赁经营为主业的公司,按市场规则从事租赁业务的,由所出资企业制定具体租赁管理办法。

  (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岚国资﹝2022﹞51号)、《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岚国资﹝2023﹞28号)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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